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80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1民终3229号
案号
(2019)黑0110执23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一、解除原告陈柏宇与被告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1日签订的《内部认购书》;二、解除原告陈柏宇与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签订的《内部认购书》;;二、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七项:三、被告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柏宇双倍定金40,000元;四、被告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陈柏宇余款472,635元;五、被告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柏宇余款472,635元的利息(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全部履行完给付义务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六、被告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是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七、驳回原告陈柏宇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被告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陈柏宇余款472,635元;为: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陈柏宇已付购房款492,635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2日其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赔偿陈柏宇经济损失30万元;五、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负连带责任;六、驳回陈柏宇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552.70元(陈柏宇已预交),由陈柏宇负担4626.70元,由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926元;保全费3083元,由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552.70元(陈柏宇已预交)由黑龙江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黑龙江上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佰强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06-26
发布时间
2019-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孝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578086250L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电塔街乐强小区5栋1单元14号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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