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娄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6********2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0民初4292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1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荣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金和住院医疗费1 343元;二、被告徐荣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 300元; 三、被告徐荣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金和护理费16 110.99元;四、被告徐荣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金和误工费26 383.50元; 五、被告徐荣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金和伤残赔偿金61 890元;六、被告徐荣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金和营养费9 000元;七、被告徐荣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金和精神抚慰金5 000元;八、被告徐荣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金和鉴定费2 700元;九、被告娄文波对原告于金和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驳回原告于金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093.64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娄文波、徐荣财负担案件受理费2 774.55元、公告费560元,于金和负担319.0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