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耿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0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0民初2220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2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耿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陈海鸥借款本金105,980元、利息7853.55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给付自2020年4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二、驳回陈海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海鸥预缴案件受理费3706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2930元,由耿丽负担2906元,陈海鸥负担24元,余款776元退还陈海鸥;公告费560元,由陈海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时间 |
2021-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