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8********0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黔七刑初字第713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57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14)黔钟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缓刑判决。二、被告人刘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加原判抢劫罪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扣除之前被实际羁押四个月十五天。即被告人刘海的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6-28
发布时间
2021-10-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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