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7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3民初7360号 |
案号 |
(2021)黑0103执70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国峰、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80万元;二、被告陈国峰、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8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3日为52913.6元,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陈国峰、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被告兰孝波、李文艳、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马俊峰、周洪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3元、公告费560元,由各被告承担。一、被告陈国峰、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80万元;二、被告陈国峰、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28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3日为52913.6元,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陈国峰、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四、被告兰孝波、李文艳、五常市绿海田园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五常市国宏米业有限公司、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马俊峰、周洪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3元、公告费560元,由各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薛金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84690734350B |
登记机关 |
五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五常市小山子镇胜丰村五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