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4********3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9民初4985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与常晓龙签订的《个人购二手房贷款借款合同》于2020年3月11日解除(合同编号2017451000188);二、常晓龙、金宛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未到期本金616 270.25元,已到期未还本金4033.60元,应收未收利息13 893.70元,欠还罚息62.48元,欠还复利216.06元,合计634 476.09元(截止至2019年8月28日),并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8.085%的标准计算的罚息;三、如常晓龙、金宛春不能清偿第一项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可以常晓龙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302栋1单元15层6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常青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14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 706元(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已预交),由常晓龙、金宛春、常青负担,常晓龙、金宛春、常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10-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