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剑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2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 0502 刑初 634 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7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徐剑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徐剑波的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25 年11 月 8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登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蒋登勇的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10 日起至 2022年 11 月 9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吴长金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吴长金的刑期自 2020 年 5 月 9 日起至 2021 年10 月 8 日止。)四、责令被告人徐剑波退赔被害人赵燕琴现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范兴现金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范辉煌现金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李忠现金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李超现金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明贵现金人民币三万元,共计应退赔三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蒋登勇退赔被爱人赵燕琴人民币四万、退赔被害人范兴现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被害人范辉煌现金人民币二万元,共计应退赔八万二千元整;责令被告人吴长金退赔被害人蒋登富现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前述应退赔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