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6********36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4刑初517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1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俊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32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继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3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王洪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刘亚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五、被告人那金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六、被告人陈艳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七、被告人矫玉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八、被告人陈洪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九、被告人常国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十、被告人席文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18日止,已扣除取保候审前羁押的22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十一、被告人杜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十二、被告人沈丽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其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十三、被告人张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其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十四、被告人董思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其开始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十五、被告人项宇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交本院,上缴国库);十六、责令被告人李俊岩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8 844 838.5元(已扣押财产人民币14 325 094元、美元90 000元、奥迪轿车一辆依法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余款继续追缴,后附被害人名单)十七、被告人李继鹏非法所得人民币10 500元、被告人王洪羽非法所得人民币322 030.79元、被告人刘亚丰非法所得人民币275 768.19元、被告人那金萍非法所得人民币242 650元、被告人陈艳梅非法所得人民币268 358元、 被告人矫玉彬非法所得人民币189 359元、被告人陈洪琴非法所得人民币224 318元、被告人常国利非法所得人民币195 802.97元、被告人杜丹非法所得人民币112 473元、被告人席文美非法所得人民币6 236.52元继续予以追缴,依法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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