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6********2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10民初711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恢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项丽、董琳尚欠原告王春莲、张建新借款本金55万元,定于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每月25日前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共计13各月,还款13万元;于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前,每月25日前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共计21个月,还款42万元;二、上述款项,如被告项丽、董琳有一期未按时偿还原告王春莲、张建新借款本金,原告王春莲、张建新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本院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王春莲、张建新共同负担2325元,由被告项丽、董琳共同负担2325元,二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王春莲、张建新。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4-22
发布时间
2021-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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