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丹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0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10民初2493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1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丹丹、任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借款本金23 170.92元;二、被告于丹丹、任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借款利息1 034.26元,本金罚息497.67元,利息复利69.92元(截止至2018年10月9日),共计1 601.85元;三、被告于丹丹、任立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本金罚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复利(自2018年10月10日至全部借款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四、如被告于丹丹、任立建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对被告于丹丹、任立建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本案所涉抵押物,即被告于丹丹所有的车牌号为黑kd9935,发动机号为e996819的丰田牌小型轿车的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于丹丹、任立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于丹丹、任立建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