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02********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4民初7167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87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海玲、韩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代偿款72 466.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各笔代偿款为基数自代偿日2018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海玲、韩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律师费5 797元。三、被告班娇杰对被告王海玲、韩光上述给付义务的10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108元,由被告王海玲、韩光、班娇杰负担,此款被告王海玲、韩光、班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