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小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9********2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821民初354号 |
案号 |
(2021)赣0821执8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卫国、管小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肖华、欧阳满姿偿还借款本金101040元及利息(利息以101040元为基数,2018年3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按年息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1819元,由被告张卫国、管小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