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6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二初字第513号(2015)洪民二初字第513号 |
案号 |
(2016)赣01执4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宁鑫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人民币8307.69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付清全部垫付款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江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中山路2号房产(产权证编号为: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20111201323号、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20111201896、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20111201221号)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对被告林帮浆、薛燕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28号1幢1-407室的房产(产权证编号为:吉房权证吉州字第00129489号)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郑悦、钱丹对被告江西宁鑫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郑松、葛丽对被告江西宁鑫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林帮浆、薛燕对被告江西宁鑫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江西东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宁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林帮浆、薛燕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宁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郑悦、钱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宁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告郑松、葛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宁鑫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63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63638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8-18 |
发布时间 |
2016-10-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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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帮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4576132970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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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中山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