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干县新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9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824民初1291号 |
案号 |
(2017)赣0824执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与被告黎义平、江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黎义平、刘利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727969.77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9月26日利息为265813.43元,此后利息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新干县新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对江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丰瑞商业城”商业用房第1号楼106号商铺、116号商铺和201号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负担1949元,被告黎义平、刘利荣、江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新干县新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67800元。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与被告黎义平、江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黎义平、刘利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727969.77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9月26日利息为265813.43元,此后利息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新干县新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对江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丰瑞商业城”商业用房第1号楼106号商铺、116号商铺和201号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负担1949元,被告黎义平、刘利荣、江西丰瑞实业有限公司、新干县新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678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1-18 |
发布时间 |
2017-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黎义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4759994952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滨阳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