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636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南民一民初字第347号
案号
(2016)黑0103执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江滨、张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云竹借款5452173元及利息(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江滨、张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云竹借款5452173元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赤峰德比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对判项一、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65元,由被告于江滨、张宣、赤峰德比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德申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6-01-06
发布时间
2016-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于江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巴彦县巴彦镇工业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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