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8836号 |
案号 |
(2019)黑0103执5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松岩审核费26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松岩审核费26000元的利息(2016年10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7-09 |
发布时间 |
2019-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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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佟秀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695222434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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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102国道1293公里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