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黄金客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5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00124号(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00124号 |
案号 |
(2016)赣08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黄金客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借款本金14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按照年利率11.34%计算,2015年11月21日以后利息按照年利率15.12%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对被告江西黄金客商贸有限公司、朱斌英、黄永琴提供的抵押财产(1、房权证泰府万字第07-009号,产权人朱斌英、黄永琴,房屋坐落于泰和县万和镇的;2、房权证泰府字第06-043-2号,产权人朱斌英、黄永琴,房屋坐落于泰和县工农兵大道;3、吉房权证青原字第00155772号、吉房权证青原字第00194679号,产权人江西黄金客商贸有限公司,房屋坐落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B9-2-1-4地块;4、青原区国用(2011)第013号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人黄金客公司,土地坐落于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控规B9-2-1-4地块)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朱斌英、黄永琴在1450万元借款本息限额内对于被告江西黄金客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800元,由被告江西黄金客商贸有限公司、朱斌英、黄永琴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时间 |
2016-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斌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0748506255B |
登记机关 |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开发区控规B9-2-1-4地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