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4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9民初11号 |
案号 |
(2017)冀0929执6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沧州金利试模仪器厂支付租金1629568.30元。后续租金自2015年11月1日,每天按2557.26元计算,支付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当年11月16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冬季报停期间的租金)。 三、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沧州金利试模仪器厂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以1629568.3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31日开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 四、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沧州金利试模仪器厂钢管114948米、扣件72653套、顶丝719根、卡具5765根,逾期不能退还,则赔偿价款1409015.5元。 五、驳回原告沧州金利试模仪器厂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除第三项外)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35000元,原告承担38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献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12 |
发布时间 |
2017-09-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柏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007841199491 |
登记机关 |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七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