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00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2民初1558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7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借款42863039.1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19年6月27日的利息为365311.70元、复利为1224.32元;罚息以42863039.1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85125%计算)。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律师费损失466479元。上述第一、二项,限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对其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金港镇保税区上海路南侧、台湾路西侧房屋和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7)张家港市不动产权第010338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苏(2018)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607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变价款在5990万元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2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280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本院。逾期不交纳的,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时间  | 
      2020-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冯文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600091495G  | 
    
登记机关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