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强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1********1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黔七民初字第978号 |
案号 |
(2019)黔0502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周建明、郑德琼与被告史红祥、聂强凤、陈平于2009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由被告史红祥、聂强凤、陈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建明、郑德琼人民币134,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5.00元,由原告周建明、郑德琼承担2,667.50元,被告史红祥、聂强凤、陈平承担2,667.5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