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强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421********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黔七民初字第978号
案号
(2019)黔0502执恢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周建明、郑德琼与被告史红祥、聂强凤、陈平于2009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由被告史红祥、聂强凤、陈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建明、郑德琼人民币134,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5.00元,由原告周建明、郑德琼承担2,667.50元,被告史红祥、聂强凤、陈平承担2,66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时间
2019-07-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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