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7********2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5民初1750号
案号
(2020)桂0325执10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曾勇偿还原告刘定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 500元及利息(以本金2 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偿清本金之日止)。 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0-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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