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成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2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兴民初字第590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恢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唐辉返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5018.89元,两项合计25018.89元。二、被告唐成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30元、公告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