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康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5********2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民初753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康仕给付原告蒋权贵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01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0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康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