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向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民初1546号 |
案号 |
(2022)桂0325执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向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天喜借款本金19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利息以借款本金194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天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812元,减半收取2906元,由被告徐向闻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