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剑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3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25民初1264号
案号
(2022)桂0325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剑虹确认尚欠原告桂林乐满地发展有限公司水桶押金28000元;二、反诉被告桂林乐满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反诉原告赵剑虹尚欠货款13872元及违约金3348元;三、被告赵剑虹于2021年8月15日前将存放于原告桂林乐满地发展有限公司处的核算数量为625个空桶自行拉走,实际以拉走的数量为准,少一个则按35元/个从28000元押金中扣减;四、被告赵剑虹拉走空后桶3日内支付原告桂林乐满地发展有限公司本调解书第一、二、三项双方抵扣后的全部应付款项;五、原告(反诉被告)桂林乐满地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赵剑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6.5元,原告桂林乐满地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6元,反诉原告赵剑虹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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