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雷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5********1327
执行依据文号
(2008)香民三处字第131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恢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雷红返还原告购房款16万元定于2008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陈志刚1万元,同年1月30日前给付陈志刚6万元,同年9月30日前给付陈志刚9万元;二、被告雷红支付原告陈志刚经济损失16万元于2008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如被告雷红不能以上述计划按期还款,自2006年9月25日按本金32万元以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2008年10月30日;同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债务。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雷红承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陈志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13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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