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5********192X
执行依据文号
(219)黑0104民初3301号
案号
(2020)黑0104执6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解除原告王金星与被告蒋旭、王宝于2018年3月8日签订的《卖、兑房协议书》、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蒋旭、王宝自哈尔滨市道外区信用小区3栋2单元2-3层1号迁出;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蒋旭、王宝向原告王金星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迁出之日止,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计算);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蒋旭、王宝向原告王金星支付包烧费497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王金星预交),由被告蒋旭、王宝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2-13
发布时间
2020-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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