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3********08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10民初4895号 |
案号 |
(2021)黑0110执2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玉珩借款本金70 000元;二、被告孙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玉珩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28日);三、驳回原告赵玉珩部分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孙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孙晶负担,于判决生效时立即给付原告赵玉珩。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