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5********06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刑初137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1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唐景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唐景华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唐景华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