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5********098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25民初1986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12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燕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谢灵杰借款本金30500元并支付利息4200元;二、驳回原告谢灵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28元,由被告唐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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