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5********15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5民初1708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1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飞、周香琴共同偿还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3日为3661.65元,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秦元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142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以上三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