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1904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10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军偿还原告广西兴安民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为7597.78元,以后的利息按编号680070201810543号《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蒋军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65元,减半收取783元,由被告蒋军、蒋军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