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5********0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25民初516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8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同意被告蒋海燕、罗祖军在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5356930.83元,(利息截至2020年3月20日止,以后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11602170356601)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二、被告蒋峰、蒋玲、陈林、唐鸿雁、蒋玉花、胡维、唐君、文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减半收诉讼费24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十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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