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5********0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516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同意被告蒋海燕、罗祖军在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欠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5356930.83元,(利息截至2020年3月20日止,以后的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11602170356601)约定的利率计算支付)。二、被告蒋峰、蒋玲、陈林、唐鸿雁、蒋玉花、胡维、唐君、文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减半收诉讼费24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十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