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祥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2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5民初1561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5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祥仁、张琼之返还原告陆祥旺借款本金26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分期给付:于2020年1月31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并及逾期利息;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21年3月31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30 000元及逾期利息;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返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 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 60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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