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飞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01********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03民初1512号
案号
(2021)赣0803执6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飞豪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原支行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201023.56元(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及自2020年8月12日起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6%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被告彭飞豪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就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吉州区阳明西路66号同昇(国际)花园2幢商业2-01号房产(产权证号为赣(2016)吉安市不动产权第0021871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彭卫东对上述物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510元,由被告彭飞豪、彭卫东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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