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艳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1008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黎卫东、吴建华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利息247505.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黎海林、侯秀玲、张征干、李春晖、赵思杰、杨竹筠、吴春生、王艳梅、蒋国元、孙桂花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受理费25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