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庾荣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6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920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8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爱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472.17元(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并承担自2020年5月13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庾荣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43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爱萍、庾荣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