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晓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4********4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9民初1805号
案号
(2021)黑0109执2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潘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49,998元及利息、罚息30,716.40元;二、潘晓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贷款罚息(以49,9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9%计算,自2020年5月1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贾晓明、林宏宇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78元(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已预付)由潘晓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贾晓明、林宏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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