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5********0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5民初2155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安县展弘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4999998.95元及利息3673687.0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桂林森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蒋玉花、胡维、蒋峰、蒋玲、蒋宗宝、常卷连、罗祖军、蒋海燕、陈明秋、陈林、唐鸿雁、陈明强、周洁、蒋功贺、谢钟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8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4402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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