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62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民初9342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49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20年8月5日,被告康艳、王纯武差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38957.2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63785.09元,被告康艳、王纯武定于2020年9月月底之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最低5000元至2022年8月31日,并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按照(毕节)农商行(2015)年借字20002013062800054 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标准向原告归还完毕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原告银行系统最终结算数据为准);二、若被告康艳、王纯武对上述债务存在任何一期逾期,则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含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 3907.00 元,由被告康艳、王纯武负担(已当庭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