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325民初615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安金湖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8日的利息为563829.65元,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被告兴安县佳山矿石粉厂、兴安湘中百货五金批发部、文华、张明、何玉珍、吴建华、黎卫东、张征干、周礼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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