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易建斌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0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5民初1447号 | 
| 案号 | (2021)桂0325执恢34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文斌、易建斌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秦荣琼借款本金146940元;二、被告文斌、易建斌于2019年4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秦荣琼利息36060元;三、若被告文斌、易建斌按上述时间支付原告秦荣琼借款本息,原告自愿放弃剩余利息。若被告文斌、易建斌未按上述时间支付借款本息,则应从2016年4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1469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本金还清时止。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765元,减半收取计2382.5元,由被告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时间 | 2021-12-02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