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启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324********06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25民初2098号
案号
(2021)桂0325执1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汤启贵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彭爱莲购房款定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彭爱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原告负担310元,被告负担15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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