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凤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1185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9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凤玲、陈莉安返还原告蒋顺华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时间 |
2021-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