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綦衡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14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110民初7827号
案号
(2021)黑0110执47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綦衡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昂(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2001.32元;二、被告綦衡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昂(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52001.3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綦衡亮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昂(哈尔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1-12-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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