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旭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2********4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哈仲网裁字第1000300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3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宋旭玲签订的《借款额度合同》;(二)被申请人宋旭壬行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未还本金13039.88元,给付截止至2020年02月27日利息共计182.56元;(三)被申请人宋旭壬行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自2020年0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08月27日为1101.44元。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仲裁费用100.00元,由被申请人宋旭壬行承担,由其在履行本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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