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文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0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25民初963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伍文胜偿还原告蒋俊杰、唐玉英借款本金243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43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范建国、廖联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伍文胜支付原告蒋俊杰、唐玉英律师代理费12000元;四、驳回原告蒋俊杰、唐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1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92元,由被告伍文胜、范建国、廖联合负担29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