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红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21********1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104民初10213号
案号
(2021)黑0104执59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红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331.25元;二、被告蔡红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达支行逾期还款利息15,243.75元(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止),并自2020年7月14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125%继续给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哈尔滨市妇联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蔡红文负担,被告哈尔滨市妇联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时间
2021-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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