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凤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4********0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325民初7号 |
案号 |
(2021)桂0325执1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凤林偿还原告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4999.52元及利息6003.11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12月23日,2020年12月24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6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凤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时间 |
2021-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