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6********3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9民初1347号 |
案号 |
(2021)黑0109执2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朱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贷款本金35,000元;二、朱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贷款利息、罚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08%计算,自2016年2月2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息按照年利率15.12%计算,自2017年1月16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元(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已预付)由朱国庆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开发区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